公海杀人到底犯不犯法
2018/08/27科普#法律#犯罪#国际公约
在很多早期电影中,反派为了杀人常常将船驶入公海,声称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。然而,事实真如电影所述,公海杀人不犯法吗?答案是也不是,不是也是。理论上说,现行各国法律基本覆盖了公海上可能发生的杀人案件,但在司法实践中,制裁公海杀人却面临不少难题。
各国刑法对刑事犯罪管辖范围的确立一般包括属地管辖、属人管辖、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。“属地管辖”指一国刑法对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,但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第 89 条规定:“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”,因此不适用于公海犯罪。“属人管辖”指一国刑法对该国公民在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,此规定虽覆盖了公海犯罪但并不那么单纯,后文详述。“保护管辖”针对外国公民侵犯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情形。“普遍管辖”针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。
单从刑法规定上看,公海杀人适用“属人管辖”和“保护管辖”,如果涉及 1988 年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》中的海盗罪,也可适用“普遍管辖”。不过在司法实践中,“属人管辖”和“保护管辖”往往不能有效地制裁公海杀人。
现代航运业人员复杂,许多船舶拥有来自多国的海员,在办理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,运用“属人管辖”和“保护管辖”就只能把共同犯罪拆分成数起一对一犯罪,交由各相关国家分别处理,这会给办案举证增加很大困难。1982 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对公海船舶的管辖问题已经确立了“船旗国管辖原则”: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旗帜,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,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。该条款具有排他性,即一旦接受公约,就要在缔约国之间放弃本国刑法对公海犯罪宣称的其他管辖权。“船旗国管辖原则”虽然在理论上使得所有公海犯罪都能受到一国刑法的制裁,但在实践中却远没有看起来这么理想。
首先,公海犯罪的办案成本远高于国内案件,且往往面临取证困难。一般来说,遥远公海上的犯罪很难被国内司法机关发觉,当事人主动提起的诉讼也非常少见,因为很多船存在没上保险等问题,船长对配合调查引起的各种延误也相当反感,目击者很少愿意开口,物证也极难收集。
其次,目前盛行于海事活动中的“方便旗”制度更使海上犯罪极易逃脱制裁。为了节约成本,许多船主都在税费极低、条件简易、管理松散的巴拿马、利比里亚、马绍尔等国登记,这些国家被称为“方便旗”国家,它们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健全,更欠缺国际执法能力。
五年前,世界排名前十的船旗国(地区)还是巴拿马、利比里亚、马绍尔群岛、香港、新加坡、巴哈马、希腊、马耳他、中国、塞浦路斯等相对落后的国家;2018年已经变成希腊、日本、中国、美国、挪威、新加坡、德国、英国、韩国、丹麦等相对发达的国家。随着全球合作的加强与各国法制的完善,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