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杀与法制

2008/11/05杂谈#法律#影视#社会#制度

法国哲学家加缪说,自杀是唯一真正的哲学问题。自杀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,但无论如何复杂,自杀都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,而是对社会的反应。

中国自杀率及其群体分布显示:平均自杀率为23/10万,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%,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,农村老年人自杀率高于城市5倍,全国90%的自杀发生在农村。也许这些数据存在争议,但中国自杀的独特性彰显无疑,那就是农村高于城市,女性多于男性。它们极具代表性地显示出中国农民普遍的心理亚健康,农民以及农村精神生态环境,不能说不具有日趋恶化的势头。农民——我们的衣食父母,于政治上、经济上、文化上均处于弱势,最终沦为心理上的弱势群体。

自杀的成因多种多样,大致可分为两类:利他性和绝望性。前者常常为了担负责任,牺牲小我完成大我,如绝症病人为避免拖累家人选择自杀。除利他以外的任何自杀都可以认为是绝望性的,绝望性自杀同样种类繁多,如孤独、委屈、悔恨、羞愧等等,这里要谈的是另一种——畏罪自杀。

我们经常在中西方影视作品中看到这样的情节: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,坐以待毙。分歧在于,西方如美国的影视中罪犯通常会绝望性选择自杀,而中国的罪犯基本不会。众所周知,许多西方国家都已废除死刑,罪犯却依然选择自杀,而在尚未废除死刑的中国,他们却宁愿接受法律的制裁。何然?

穷途末路,自不自杀,这小小的区别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执法力度。选择自杀的,是因为他们十分清楚并相信,如此深重的罪孽,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逃脱法律制裁,与其苟且偷生,不如自我了结。没选择自杀的,并非具有多强的承受能力,而仅仅是对生存抱有幻想,对法律抱有幻想。这种幻想的筹码就是他们落网前的人力、财力和物力,他们坚信,只要不到枪决的最后一刻,就有希望延缓或逃脱法律的判决。执法力度之差,可以让无期等同死刑,也可以让死刑变成无期,继而变成有期,甚至脱罪。这种差别,表明一个国家究竟是法制还是人制,同时反映出法律的健全程度和官员的腐败程度。

在一个非完全法制化国家,从罪犯落网到宣判再到执行的漫长过程中,有太多的干扰和变数,即便忽略腐败的影响,相同的罪行涉及不同的地区、不同的法官、不同地位身份的罪犯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,这无疑加大了犯罪分子存活的几率,使他们不会愚蠢地选择自杀,而是选择一个未知却有所盼想的前途,再加上他们的人脉和金钱活动,逃避制裁并不是痴心妄想的事。

希望有一天,所有接受制裁的罪犯们,都能绝望地选择自杀,让我们的法律之剑,折射它公正的锋芒。